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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应届生农转非(北京应届生农转非)

发布时间: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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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农业户口学生转为非农业户口学生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郊区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郊区城市化进程,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为本市部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3]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北京地区的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2003年1月1日以前招收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在校生,自2003年4月1日起可自愿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农业户口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由所在学校填写统一样式的《XXXX院校本市农转非学生名册》、《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或《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分别报以下部门核对盖章。学生可凭本人申请、《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或《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 1、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的农转非证明分别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和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对盖章。 2、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的农转非证明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对盖章。 3、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在校生的农转非证明由各区(县)教委核对盖章。 二、北京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2003年1月1日以后招收的具有本市户口的新生,入学后不办理户口迁移。持本市农业户口的新生,可自愿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农业户口的学生,在学籍注册后,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由招生学校填写统一式样的《XXXX院校本市农转非学生名册》、《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对盖章。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学生可凭本人申请、《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学生办理农转非证明》、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北京教育考试院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 三、外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我市新生,入学后按照学校要求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被外省(市、自治区)院校录取的本市农业户口学生,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可凭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外省(市、自治区)院校录取证明、录取通知书、本市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农转非手续。如未报到,一经查实,即恢复原户口性质。 四、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外省(市、自治区)新生,户口按有关规定办理,可不办理户口迁移。其他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外省(市、自治区)新生,一律不迁移户口,学生毕业后均回原生源地安置就业。 五、入学前为本市农业户口,入学后被开除或退学的学生,所在学校应将学生开除或退学情况函告其入学所在区(县)公安局,由所在区(县)公安局通知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学生的户口恢复为农业户口。学生在校期间,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劳动教养注销户口的,其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按入学前的户口性质恢复户口。 六、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本市新生(含小城镇户口学生),毕业后可凭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已将户口迁至就读院校的本市学生,毕业后的户口迁移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七、本市新生入学不办理户口迁移后,公安机关要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和人口了解工作,以适应新形势下人口管理的需要。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京公人管[2001]570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2]70号)即行废止。[1]?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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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农业户口学生转为非农业户口学生的实施办法

http://www.bjld.gov.cn/jgxx/xggd/t20030905_7809.htm

学生毕业 农转非能得到征地补偿吗?

原地村委同意就可以。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该问题应该属于建设征地补偿的内容。主要涉及3个文件。1、《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市政府于1993年10月6日颁布并施行。2、《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市政府于2004年7月1日起颁布施行,同时废止了第16号令。3、《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的意见》(京发[2004]17号),北京市委2004年8月26日发布。 第148号政府令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第十九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应当同时转为非农业户口。”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16周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学生,只办理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手续,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转非劳动力安置补偿待遇。” 从来信得知,您是1998年上高三时通过村占地农转非的,按照当时施行的16号令第七条(三)规定,“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学生的农转人员,不予农转工安置。” 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京发[2004]17号中规定: “ (一)在一轮土地承包和二轮土地延包中,巳将全部农业用地人均确权确地的,要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保持长期稳定。 四、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拥有本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各地区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参照下列条件确定: (一)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 (三)上述两类以外的农业户口人员,已经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缴纳了集体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来履行前述条件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户口迁出村的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四)全家转为小城镇户口的农户,未办理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手续的,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子女顶替等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凡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界定是非常复杂、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对于没有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功能,保证公平、公开,维护各方权益。” 农转非后享受什么待遇?应该是所有农转居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与城镇居民实行相同政策,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城中村的农户转为非农户一般按照国家建设征占用地给与补偿及就业,各区县实行的具体办法各有不同,还请您具体咨询本区县政府或所在乡镇政府。另外148号令第33条—第42条对转非劳动力的社会保障也有详细规定。 我们先给您摘录一些文件内容,看您的情况是否符合政策?另外,148号令第三条规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第二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60日内确定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转非劳动力、超转人员名单,向农村村民公示,并分别报区、县公安、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办理相关手续。”因此,您可与上述相关部门联系,他们是分管本地区农转非及征地补偿的专门机构,负责出台本地区的具体政策、方案及办法。土地确权的具体政策,由于各区县的情况存在差异,您可与本区的农委政策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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