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招生与企业签了协议要付违约金流程如下:
1、跟企业联系,依据就业协议的约定,交付违约金,如果没有违约金更好;
2、公司出具解约函,这个学校要用的,用来发新的就业协议,以及原来签的旧协议;
3、交付学校然后学校给新的就业协议。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支持违约的,因为担心就业率得不到保证,所以说已经有了新的签约公司学校也不会难为的。一般来说,企业是没有必要需要学校发函的,直接出具解约函就行了。
三方协议违约后果:
1、用人单位花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做了大量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违约,一切工作付之东流,全得另起炉灶,造成工作被动;
2、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对学校怀疑,以后可能不会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现在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没有需求,也就没有毕业生的就业。随着高校扩招,毕业生将成培增加,学校作为签字方之一不会为极个别人的利益影响到明年乃至今后就业工作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3、对其他毕业生有影响。一个单位,你不去,别人可以去,用人单位不录用你,完全可录用别人,录用你,就不能录用其他毕业生,日后违约,当初想去的毕业生也不一定能补缺,造成信息浪费。高校大学生应是讲诚信、讲法制的践行者, 因此学校再次强调毕业生在签约过程中要做到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综上所述,应届生签劳动合同毁约的,应当承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且,如果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录用意向书是双方的一种约定,但不具有劳动合同那样的法律效力,只是约定什么时候报到等等。聘用意向书中向被告发出的信息并不是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可以不去报到也不算违约的,因为这只是双方的一种意向而已。并且,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是不允许约定违约金的,除非关于培训和保密方面的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