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以下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符合范围内的毕业生:
1、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
2、省内外(不含境外)独立学院
3、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之一。
学费退费规定
交了学费可以退,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是可以全退或退回扣除手续费等已发生费用后的学费。
学费的法律效力学费是支付学习的费用,报名交完学费后既确定了学生与学校的经济关系,有法律效力,双方反悔都是需要支付违约金。
学校退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扣除服务费用的理由学校有理由扣除多项服务费用,也有理由不予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