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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生 佛山户口(如何将户口落户到佛山市人才市场)

发布时间: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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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单位向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提出接收毕业生的要求,并提交双方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按规定申请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凭毕业生就业手续才能办理档案转递和户口迁移。

过程:填写申请表格---发放接收函---领取报到证---领指标卡---档案挂靠,户口挂靠.

二、佛山出台了高技能人才入户政策,技师、高级技师入户佛山将不再受工作年限限制,可直接申请。“只要你是高级工或者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话,就可以直接入户,而且配偶、未成年子女,还有父母,甚至可以到朋友、亲戚家搭户。”

三、根据方案,已按规定领取《广东省居住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请入户佛山: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在入户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在入户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无犯罪记录都可以入户。

其他的要看您现在是满足的条件。

不同的条件,入户佛山的方式不一样。

二、13种不同佛山入户方式: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1、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

2、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以及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3、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二、在本市兴办实体、公益事业入户

1、国内公民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法人代表、合伙人(股东)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入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年纳税15万元以上,或为我市公益事业一次性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其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地的一名境内亲属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三、在本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

在本市经商、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市内有固定居住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户:

1、连续在我市经商、就业,暂住7年以上;

2、连续在我市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3、连续3年在我市居住,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为我市社会治安、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嘉奖,或获得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称号及科研成果奖。

四、购房入户

1、本市居民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迁移。

2、市外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请入户: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

(2)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3)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以上。

五、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

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2、父母投靠子女

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3、子女投靠父母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六、随军家属入户

驻我市部队副营、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或服役满15年的军官、文职干部等,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入户。

七、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其本人及随军家属可以入户。

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经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推荐在我市就业、安置的,可申请入户;

3、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入户。

九、收养小孩入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十一、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在我市有固定居住地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恢复了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已领取相应部门签发(批准)的证件(证明)的,可申请入户。

十二、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私出国(境)超过6个月、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一年,已被注销户口的,回国(入境)后可申请恢复户口。

十三、积分入户

2015年1月1日起,佛山全面施行《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14〕72号),已在我市连续办理1年以上(含1年)《广东省居住证》的新市民,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非佛山户籍新市民将可以通过“积分”在佛山进行入户。

十四、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符合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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