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首先房租是绝对不需要赔偿你有权利拒绝,其次工资你有权利要回来实际劳动期间的工资报酬。这两天你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申请劳动仲裁来满足维护权利的需求。
比较麻烦的是第三点,具体需要看公司是否给你提供了相应价值的培训,如果确实提供了,则你确实需要配,反之如果只是简单培训或者干脆没有培训的话,你也有权利拒绝。
既然在“招聘会中与一家公司签署了一份双方协议”,那么,甲乙双方的确需要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双方签约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问题是,目前你已先后与两家公司签约,客观上已决定了你必然违约于其中的一家公司。
从你提供的上来看,该第四条中的表述是不够严谨的。该条款中所述的部分,均为后面的“违约金5000元”作出铺垫。
首先,什么叫“并有长期雇用(佣)的意愿”?这个长期是到底有多长?是三年五年,还是十年二十年?
其次,“若乙方因个人原因在本协议签署后拒绝在甲方实习或毕业后正式受雇于甲方,则乙方应对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整”,那么,这个“违约金5000元”既包括了“甲方为乙方投入大量的培训资本和成本”,也包括了“长期雇用(佣)的意愿”?那么,多大量的“培训资本和成本”+“雇用意愿”=5000元呢?
如此,很明显,目前乙方还没有毕业,还没有正式进该公司上班,更没有去参加甲方提供的各类培训,又何来“大量的培训资本和成本”产生和投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上述法定条款,并没有涉及到“不去原定单位上班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规定,也就意味着这份协议中的“违约金”的设置并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
建议:1.向该签约单位好好进行协商,力争将5000元的违约金数量减下来,减到你的心理上设定的承受数额。毕竟,你确实违反了双方协议中的约定,支付一点“违约金”也在情理之中,也就算是为当初的轻率从事而付出一点代价;2.如果协商无果,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起申诉。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