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社保厅等4部门印发《高质量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均于6月30日起施行。
《高质量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力争到2027年底,浙江各类企业、工地项目及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行业(协会)普遍开展创建活动并基本达到创建标准。
《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推动大中型企业配备至少2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小微企业配备至少1名劳动关系协调员,未配备或难以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微型企业由基层平台予以覆盖。
上一篇:可主张哪些工伤赔偿,怎样获取工伤赔偿
下一篇:失业保险的4种特殊权益
服务热线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