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的应届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毕业生家庭属于困难家庭,到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法律依据:《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含网络电商创业培训,下同)。五类人员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培训合格证,下同)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对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火电、水泥、平板玻璃、电焊铝等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及处置“僵尸企业”分流安置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分流安置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应届毕业生补贴怎么申请如下:
登录网站;登录个人账号,选择“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进行个人信息的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章。
上传申请材料,由单位法人账号进行申报;网上受理约2个工作日;申请人本人携有效身份证件至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一次性发放补贴,约7个工作日。
应届毕业生补贴
1、就业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实现初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具体可补贴额度多少,还是要看当时的标准。
2、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可向所在高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同时,还可以向所在省市相关部门提交创业贷款申请等业务。每个地区情况不一样,申请金额也有差异。
3、住房补贴:可以向当地申请住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带上户口本,身份证和毕业证,到相关地点进行登记,合格后便能领取补贴。
4、租房补贴:应届生毕业后可以领取住房补贴,每个地区都有不同政策,拿到的补贴金额不一样,具体补贴实际情况要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5、临时生活补贴:已完成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按所在省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法律分析:对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
法律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七、做好引进人才服务和支撑工作。围绕引进人才实际需要,加强配套条件保障和团队建设,使人才尽快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引进人才薪酬标准,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人才工作积极性。积极帮助引进人才解决好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关心其配偶工作、子女入学等问题,解除人才后顾之忧。加强人文关怀,营造引进人才安心工作、舒心生活的良好环境。
八、严格规范兼职兼薪行为。按照“本职优先、分类管理、突出重点、逐步规范”的原则,加强对全职人才兼职兼薪行为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兼职须经学校审批,鼓励在做好本职工作情况下,从事与教学科研相关,有利于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提高学校声誉,且不获取薪酬的兼职活动;禁止从事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千人计划”国家特聘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在同一时间内应只有一个全职工作岗位,不得兼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